法学苑丨北京一中院:离婚纠纷占家事案件31% 应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丈夫手机存在与另一名女子不雅照 法院: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结婚后一切家务由妻子料理 法院:离婚时妻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李某与张某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离婚,认为李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提交李某微信收藏夹中与一名女性的不雅照片及较亲密的日常合影。关于张某主张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一节,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提供的照片,因李某未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张某予以照顾,张某分得60%,李某分得40%。
编辑/白龙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单国钧告诉记者,平等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导向,重申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权益保护原则。实现实质平等保护,是现代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借助民法典实施契机,北京一中院相继对夫妻间协议效力问题、夫妻共债的司法实践判断等问题进行了持续性探索,形成了《涉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适用问题解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等一系列智慧成果,一体化保护家庭成员身份、财产和情感利益,正确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全面保护家庭成员利益,衡平婚姻家庭关系;强化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情感和人身财产利益,突出个体权益保护;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家庭财富传承,明确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妥善处理了夫妻共债认定、遗嘱效力等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深化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加强民法典宣传解读,弘扬法治精神。
法官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体现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民法典》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目的。
6月2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家事审判贯彻实施民法典”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家事审判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案件审理情况,持续深化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同时发布准确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八件家事典型案例。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官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和处理。《民法典》关照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弱势地位从而在法律层面予以矫正。离婚经济补偿以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为必要条件,目的是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从而更充分地体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而实现两性的实质平等。具体补偿的数额,可以结合单独抚养子女的时间、双方的收入及经济状况、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官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与离婚过错赔偿可以同时适用。《民法典》既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也规定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体现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应的两个法条可以同时适用。该案中,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女的行为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不仅触犯刑法,对妇女儿童造成严重伤害,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应同时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和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加大对无过错方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单国钧表示,民法典时代下,家事审判聚焦的是家庭建设,强调的是人文关怀,运用的是司法对家庭的修复功能,通过妥善化解家事矛盾,实现对家庭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情感利益的一体化保护,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北京一中院将以民法典立法原则和法条精神为依托,在法律适用中突出民法典的价值引领,将法律倡导的价值注入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单国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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