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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人士谈唐山打人案:是否设立“暴行罪”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金林指出,司法机关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标准,主要是是否造成他人身体轻伤及以上的后果。“目前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范围较窄,建议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暴行罪',针对他人身体实施暴力,只要情节恶劣都应当以‘暴行罪'处罚。”

建议立法提高“施暴者违法成本”

记者注意到,2021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彭新林强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案件中,受害女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损失。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是否要从立法层面适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能否设立“暴行罪”?如何提高公众的社会安全感?对此,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连线多名法学界人士进行深度解析。

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表示,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坚决依法从重打击。同日,唐山市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告,自6月12日起,唐山在全市开展“雷霆风暴”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侮辱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旨在提升公众安全感。

彭新林指出,当务之急,可能不是修改立法,而是要准确解释法律,特别是要妥当解释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在此方面责任重大,既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又要积极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立法是基础,法律实施才是关键,实践中,如果能够推动包括严厉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鼓励公民正当防卫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落实到位,则可以有效遏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社会安全感是人们渴望稳定、安全的心理需求,故意伤害、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彭新林说,应当强化对该案的跟踪督办,坚持扫黑除恶务尽,形成“打伞破网”的强大攻势,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深挖根治、长效常治,彻底消除黑恶势力变异隐藏的土壤,努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属于多发性案件。”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介绍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从现代刑法理论的角度,刑法本身有一个立法原则——谦抑性原则,即降低入罪标准、提高刑罚等加重刑罚的立法,非必要而不为之。”刘红宇认为,现行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已经有了严密而完整的体系,关键是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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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陈金林认为,增设“暴行罪” 有助于惩戒、威慑不满足故意伤害罪条件的暴力犯罪行为。

“施暴者的违法成本过低,是当今社会暴戾之气严重,信奉‘用拳头说话'的重要原因。”记者注意到,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曾联合李保民、余枫、黄长林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适当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门槛”。

对此,刘红宇指出,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都构成故意伤害罪。她认为,即使确有必要降低暴力入刑标准,也不一定要修改刑法,调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相应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即可。

除了身体伤害,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如何弥补,也成为不少网友关心的话题。彭新林表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且各地方实践中把握的标准不一,这导致实践中大量因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精神损害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从可操作的角度,可通过心理诊疗的方式将精神损害转化为物质损害,进而依法寻求赔偿。当然,即使在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的支持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况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