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法理、法史论文_法学是科学吗?——德国法学界

 

文章摘要:“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个法学自我认知的知识学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科学与法学这两个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它的答案与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密不可分。这一论辩的问题意识最早发生在大陆法系的德国,论辩从现代开始一直沿续至今,成为推动法学进步的内生力量。对这一研究作出重大贡献的有5位德国法学家,他们在不同的时代各以独特的方式推进了法学的进步。基尔希曼的贡献是摧毁了法学是纯科学的旧认知,耶林、施塔姆勒、拉伦兹、考夫曼则分别定义了不同的“科学的法学”:精神科学、正义论、法教义学和诠释学法学。历代法学家在坚持科学普适性与独立性的前提下达成了几项程度不同的共识:在自然科学意义上,法学非科学;在人文学意义上,法学是科学;法学是立足于实证法、超越实证法的法教义学,其目的是寻找正当的规范而非规律。这个史诗性的思想论辩取得了两项时代性学术成果,即法学“自我认知”的革新和法学知识的专业化,使法学步入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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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DOI:10.19916/j.cnki.cn31-2011/d.20211208.007

论文分类号:D951.6;D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