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

 

文章摘要:行政复议制度自建立以来没有发挥理想的功能,这是不争的事实。《行政复议法》修改正在加紧进行中,把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定位已经十分明确。对一直延续至今的“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法定复议前置为例外”模式,学界的争论也一直未有停息。颠覆性地改变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模式是不现实的。原封不动地保持现有模式也是不可取的。在保持当人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总体模式不变的情形下,通过扩大行政复议的前置范围,来适当限制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由《行政复议法》设置统一的标准,并明列复议前置的基本事项,同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为复议前置的兜底条款。复议前置范围之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除法律明确规定复议终局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尽可能减少复议终局情形,尤其要排除选择性复议终局的情形。以此来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新型关系,同时推进行政复议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以便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功能。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9916/j.cnki.cn31-2011/d.20211207.007

论文分类号:D925.3;D9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