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民商法论文_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证成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利益保护论反思:对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厘清

(一)个人信息利益保护论的理论根基:权利功利主义的后果论

(二)个人信息利益保护论的实践后果:利益与权利的“实践差异”

(三)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下对个人信息权的概念探讨与厘清

二、个人信息权的内在证成:在数字时代重申人的尊严与自主性

(一)个人信息权的内在理由:人的尊严与自主性

(二)厘定数字时代的科技底线:重申人的尊严与自主性

三、个人信息权的外在证成: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

(一)个人信息权外在证成的理论逻辑:作为弱版本的“共同善”权利观

(二)个人信息权的外在理由: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

(三)个人信息权与“共同善”的和谐共生

四、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权的规范构造

(一)个人信息权的构造层次

(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

(三)作为私法权利的个人信息权

结 语

文章摘要:个人信息权在我国仍然只是一项新兴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于近年来在国内学界占据强势地位的个人信息利益保护论,其核心观点是个人信息权会阻碍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实现。个人信息在流通利用中产生价值,个人信息权亦在流通利用中被赋予数据主体。个人信息权与公共利益并非对立关系。个人信息权是自然人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个人信息有限的自主决定和控制权,而非排他占有和圆满控制。人的尊严与自主性作为内在理由,可以独立证成个人信息权。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作为个人信息权的外在理由,可以为个人信息权的证成提供辩护力量。个人信息权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可以有效弥补单一行为规制模式的缺陷,并构成对效用最大化的边际约束。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成为整个法秩序的共同使命,形成公法和私法的双重保护进路。

文章关键词:个人信息权,权利证成,人的尊严与自主性,“共同善”,

项目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数据要素下超级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21YJC82001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9批面上资助项目(2021M690334)的阶段性成果, 上一篇: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_区域间经济协作司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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