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类纠纷太多 1.83亿孩
同时,未成年人既是人格权侵权的受害者,也是加害者。
此外,网络诈骗等违法信息也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我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网络游戏平台、网络视频平台中发布如赠送游戏皮肤等消息,诱导未成年人登陆社交软件,进一步编造账号冻结、涉嫌违法犯罪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造成财产损失。
未成年人作被告的纠纷多因网络失范言论引发。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多为涉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等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主要发生在社交平台,起因多为校园纠纷、日常琐事纠纷、听信网络谣言等。
编辑/张彬
首先,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受监管不足,网络沉迷问题较为突出。
案件中反映,大额消费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主要原因,案件平均消费额远远超过未成年人的日常可支配金额。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由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内容的实时互动刺激,未成年人出于吸引注意、娱乐、竞争攀比等心理,或短期内消费金额畸高,或由于网络沉迷引发长时间持续性消费。
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以网课学习、正常娱乐为由欺骗家长获得电子设备,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家长休息时间偷用家长的设备进行娱乐消费。为了规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和消费限制,未成年人往往使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账号注册登录,有的为防止事后被发现,还会在消费后删除验证短信、提示信息。有的还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成年人账号,购买代充值服务。未成年人绕过监管及认证措施,导致其使用网络娱乐消费时间远超过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络沉迷。
网络信息庞杂多样、良莠不齐,未成年人缺乏生活经验,对危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辨别能力有限。案件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身心健康。如在我院审理的“软色情漫画充值案”中,未成年人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持续充值付费浏览含有“软色情”内容的漫画,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身心健康发展。
案件反映出,在网络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在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从简单接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开始,进而通过充值、打赏获得了更好的娱乐体验,后发展为大额充值打赏,个别未成年人甚至为其游戏账号购买了代练级服务。此外,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
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76件。从纠纷类型来看,包括网络服务合同纠纷60件,占比79.0%;网络侵权纠纷8件,占比10.5%,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8件,占比10.5%,纠纷类型集中度较高。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侵权的现象日益引发关注。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既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有侵权行为的加害者。
而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成为易进行冲动消费的主要原因。
姜颖表示,从主体看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67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9件。从年龄分布看,当事人为8岁以下的案件有3件,占比4.0%,年龄最小的受侵害者仅为5岁;8至16岁的有66件,占比86.8%;16岁以上的为7件,占比9.2%。从结案方式看,已审结的63件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47件,占比74.6%,以判决方式结案14件,占比22.2%,裁定移送管辖案件2件。
案件标的额差异较大,充值打赏类案件涉案金额最高。经统计,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金额从1000余元至60余万元不等,金额最高的案件为某游戏充值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1万元。总体看,游戏充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元,网络购物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元。人格权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性赔偿请求。
而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5月2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在网络购物类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冲动消费购买不符合其年龄或生活学习需求的物品。如在李某诉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案中,初中生李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以其母亲的名义通过先买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超前消费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车;在马某诉某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炒鞋热潮,倒卖网络热门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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