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法学汇」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取证策略与证据

 

从“检例第67号”看--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取证策略与证据体系构建

编者按

近年来,通信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方便,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特别是跨境诈骗案件数量也呈上升之势,且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和困难。2022年1月29日《检察日报》“观点·案例”聚焦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邀请法学专家和办案检察官围绕电子证据的审查重点、构筑证据体系等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检例第67号)

【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国外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居民的电话进行语音群呼,其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当被害人按照内容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的一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就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至案发,张凯闵等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2017年4月1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张凯闵等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张凯闵等人作出诈骗罪成立的有罪判决。

围绕“合法性”和“客观性”

确立审查重点

随着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下称“电诈犯罪”)集团境外窝点的打击力度增大,一些涉案人员相继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类案件的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挑战。

从证据材料组成结构看,除了物证、书证和言词证据外,电子数据是电诈犯罪案件办理中的核心证据形态。这类电子数据主要有两类来源:一类是内容数据,如保存在涉案人员电脑、手机中的非公开文件、电子邮件和社交软件中的聊天记录等,这类数据一般是从涉案人员的作案设备中获取;另一类为路径数据,即通过查明涉案信息数据的传输路径以确定能够识别用户身份的“元数据”,这类数据一般是从涉案信息所经过的数据池、数据管道中获取。由于来源特殊、分布散乱且体量较大,如何对这些证据材料尤其是电子数据进行审查认定,科学构建起证据体系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道难题。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下称“检例第67号”)的办理,从构筑证据体系、确立审查重点和以鉴定需求为引领三个维度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围绕“人”和“事”两主轴

建立拓扑关联

“检例第67号”中,办案人员紧紧围绕被追诉人和案件事实这两个要素建立主轴,并围绕两个主轴建立拓扑关联,构筑起全案证据体系。

第一,人的要素。迥异于传统案件办理,电诈犯罪横跨虚拟和物理两个空间,侦查取证往往沿循着“案(案件事实)→机(作案电脑或手机)→人(作案电脑或手机的使用者)”这样一个逻辑推进。在这个过程中,搭建“案→机”这个环节的证据桥梁比较容易,但“机→人”这个环节的证据桥梁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比如,尽管在现场人机一并被查获,但并不能排除这台电脑(手机)在被查获人接手前由其他人员使用的可能性。那么,如何建立“机→人”之间的对应性?如何确定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这是在证据运用层面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仅依赖被追诉人口供来证明,那么一旦出现“零口供”或被追诉人翻供的情况,证据桥梁就将断裂。“检例第67号”较好地采用补强证据规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办案检察官在被追诉人稳定供述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返乡订票记录单”、Skype账户登录信息等电子数据,同案人员供述等证人证言,非常扎实地对被追诉人的口供进行了补强,有效解决了“机→人”的证据认定问题,从而稳固搭建起“案→机→人”的证据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