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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剧普法!西政法学专家解析《扫黑风暴》中的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刑侦剧研究中心主任肖军
近期,扫黑除恶大剧《扫黑风暴》热播,在观看精彩剧情的同时,你是否留意到了剧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呢?近日,西南政法大学邀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刑侦剧研究中心主任肖军从法律的角度对该剧进行分析。
一、征用手表
绿藤市广播电视台记者黄希偷拍“美丽贷”后的证据手表,被公安机关“征用”。(第3集)
肖军解读:
我们暂不论记者“偷拍”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拍摄的内容后续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单看此处强调“征用”就有不妥。《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显然,法律中“征用”含义是“优先使用”然后归还并付费,“优先使用”的对象主要是交通工具(车辆)、通信工具(电话)等,用完后(抓获嫌疑人后)即归还且支付费用。所以,“征用”并非适用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即“征用”的对象并不是证据)。如果拍摄的内容涉及到“美丽贷”犯罪事实,理所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而并非由公安机关“征用”。
二、重大立功
李成阳在劝服陈建波自首时,让其告之当年的事情经过,说可以界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第19集)
肖军解读: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首先,陈建波之前因爆破资质过期,被抓进去,后因为证据不足放了,此时他是否为犯罪分子?可暂不予讨论,关键是后续。
其次,如果陈建波因埋薛梅又被抓,此时他爆出当年马帅、董耀让他去埋东西(他不确定那是麦自立的尸体),是否属于立功或是重大立功?根据重大立功相关的司法解释,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揭发的是不是他人的犯罪行为和是否达到“重大”标准?如果证实当年他只参与埋尸,而没有参与杀人且之前没有通谋,可以认为是他人的杀人行为(这里涉及到是否为共同犯罪案件);而杀害麦自立的行为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判无期徒刑、死刑(情节较为严重),那么此时“重大立功”的情形就成立,根据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侦查模式
何勇向骆山河汇报关于董耀的情况,他说专案组的同志建议他把董耀带回来问话,但何勇并没有采纳,因为他觉得这种侦查模式难以有效应对突然的翻供,以及在庭审当中,辩方律师的严苛反驳,容易败诉。(第11集)
肖军解读:
剧中一直强调要诉得出去、判得下来。这实际上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需要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剧中所称的侦查模式,一般有四种,即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但是从人到案并不等于由供到证,而且认为“‘一对一'证据多、实物证据偏少”的案件是侦查模式的一种,显然没有区分证据、侦查模式的差别。所以,上述剧中的说法不正确。此类剧集中,一些基本的法学、侦查学领域的概念,容易混淆,稍不注意就忽略掉了,作为专业人员,我们应该敏锐地发现其中的错误。当然,对于创作者而言,还是应事先请教专业人员,在剧集中尽量体现更为专业化的表述。
四、侦查过程
麦自立十四年前被杀害,凶手至今仍旧逍遥法外,而他的妻子薛梅始终没有放弃查找真相,但由于绿藤市各方势力盘根错节,薛梅多番上诉无果后,终于等来了中央督导组到绿藤市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她特意赶在督导组来绿藤市这一天,想要拦截督导组的车队当面陈述案情,却不幸被杀手杀害。(重点在第1-1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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