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法学汇】揭开网络借贷中介机构非法集资行为

 

编者按 近年来,鉴于非法集资犯罪所具有的涉众型特征和引发次生风险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其已成为我国司法打击的重点。为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轻骑兵”作用,本期“观点·案例”聚焦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邀请法学专家和办案检察官研讨新型网络非法集资犯罪在形式层面与实质判断方面的法律适用标准,展示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创造力,敬请关注。


最高检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检例第64号)


【基本案情】


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望洲集团)于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杨卫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4年,杨卫国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又先后成立其他公司,通过线下和线上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在全国多个省、市开设门店,采用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等方式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或者通过与杨卫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通过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将投资款转账至杨卫国名下42个银行账户,被望洲集团用于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根据望洲集团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理财客户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从银行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活动,望洲集团、杨卫国及望洲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余人。2017年2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卫国等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卫国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依据“四性”确立网贷型

非法集资案司法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王新

“在规范层面,‘四性'特征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形式要素。但是,还需要进行价值层面的实质判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依托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非法集资在我国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犯罪手段。其中,以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在非法集资披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外衣”之后,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办案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选录了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下称“检例第64号”),在规范特征和证据指控方面,解析了该罪在P2P网络借贷背景下的司法认定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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