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视资管公司 人工智能“再造”法学和法学教育
首先,现实的物理空间与虚拟的网络空间正交织在一起构成人类行为的环境,数据(信息)成为经济的驱动力量或者资源;其次,在智能网络化的背景下,市场交易的主要形态从物品转向服务,带来法律体系的范式转换;再者,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进行社会治理日渐普及,数据空间的代码及其架构发挥辅助法律的作用,甚至在很多方面已经取代法律。
可以说,成型于19世纪西方工业社会和民族国家的现代法律体系已经落后于数字全球化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正面临被历史淘汰或者自我革命的挑战。目前我们正处于计算法学发展的重大机遇期。
其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驱动的法律实践成为法学研究新课题。在技术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关于法律决策和法律执行的科技辅助系统的开发正如火如荼地进行。提高审判效率的压力转化为司法界积极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巨大动力。此外,基于大数据智能化分析和5G移动通信技术的预测式警务系统和联合信用惩戒系统也广泛应用于行政执法活动。这一系列执法和司法的创新实践都迫切要求大力加强计算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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