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普通消费者如何维权?西政法学老师来教你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王怀勇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预付定金不予退还”……当遇到这些情况时,你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吗?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西南政法大学三名法学老师特别整理了这份实用“维权手册”,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王怀勇表示,一年一度的消费者节日如期而至。我们在享受“吃吃吃”、“买买买”的幸福时,也必须学会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谁能运用消法?——“消费者”身份要牢记

根据我国法律,只有消费者才能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那么,我们何时才能被认为是消费者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基于此,可以将消费者的身份拆分为四个要素:首先,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公司等团体组织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消费者。其次,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再次,消费者是从经营者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就是说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必须是从经营者获得的才能算是消费者。最后,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从经营者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消费者,运用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何时运用消法?——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形

借助新闻舆论的报道和每个人的亲身体验,不难发现消费者时常在消费过程中遭受来自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或精神损伤的莫名伤痛。在三种伤痛中,财产损失最为常见。以现在流行的共享经济为例,单车、汽车、充电宝、房屋等,似乎万物皆可共享。然而,野蛮生长后共享单车押金退还困难、共享充电宝质量缺陷等问题层出不穷,使得消费者无辜的钱包被放血,财产权益遭遇了实质性侵害。除了财产损失外,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也有可能会遭遇人身损害。例如,2019年3·15晚会揭露的部分辣条生产厂家卫生乱象的画面触目惊心,消费者食用过后,身体健康难免会遭受侵害。此外,消费者还可能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精神损害,即经营者不法侵害消费者的人格权,造成消费者心理层面上非财产性质的损害。

如何运用消法?——消费维权五种方式

第一招:“协商和解,先礼后兵”。所谓协商和解,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使消费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第二招:“消协调解,留有余地”。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职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第三招:“行政投诉,静候佳音”。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侵权事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投诉需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四招:“仲裁裁决,有备无患”。所谓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就解决纠纷所作的一种裁决。仲裁协议是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也就是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时,是不能申请仲裁的。

第五招:“法庭见面,一锤定音”。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提起相应的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对消费纠纷案件进行裁决,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社会下,没有人可以置身消费事外,而消费侵权也总是如影随形。只有学习好消费者保护法,掌握维权知识,才能在消费生活中做懂法行权的消费者。

莫让不良校园贷偷偷溜进“花”样年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志伟

“利息低、无抵押”“不跪舔、秒到账”“你的梦想,我‘贷'给你”……各种极具诱惑力的贷款宣传标语散布于各大中小学校园,甚至还被精准地推送到学生的手机、电脑上。游戏魔力、好美之心、攀比虚荣催生了在校学生的非理性超前消费、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以贷养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