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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劳动补偿少吗?听听法学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网友热议。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也被看作是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

对5万元补偿数额,不少网友认为,“请个保姆少说5千块一个月,5年5万,实在太少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接受封面新闻采访表示,该判决从法律层面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使其得到了更广泛承认和尊重。

针对该案中5万元家务补偿款数额,他表示家庭关系不是市场关系,因此家庭关系中的不同劳动之间如何平衡,很难有通行一贯的标准。

女方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 ?法院判男方赔5万家务补偿款

据法院介绍,陈先生2015年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妻子王女士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她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其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补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双方所述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为何需补偿家务劳动补偿?更多是体现价值导向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1年,《婚姻法》第40条就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二是夫妻一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三是须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

王成表示,虽然张女士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并且是在离婚时提起,按原规定由于无法就双方曾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提供充分证据,即便张女士当时提起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也难以获得支持。

鉴于2001年《婚姻法》第40条适用范围过窄的现实问题,民法典第1088条删除了关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所有的劳动都是有价值的,所有付出都应有所回报。”王成指出,《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婚姻法》第40条关于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才有补偿的限制,这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使家务劳动价值得到更广泛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接地气。

“它更多是体现价值导向和排序,说明全职太太对家务劳动的付出和先生在外工作的付出是对等的,彰显这样一个价值对等性。”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宇文鸿雁告诉记者,在婚姻中很难从形式上完全做到一个公平,现在适用该条规定仍需依具体案件而定。

赔偿数额如何界定?专家:家庭关系中的不同劳动难有标准

该案引发热议另一个原因则是赔偿5万元相比5年照顾家庭的付出显得太少。该案主审法官冯淼回应,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经济补偿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家庭关系不是市场关系,因此家庭关系中的不同劳动之间如何平衡,很难有通行一贯的标准。况且,谁付出多少,通常也不可能有确切记载和统计。”王成表示,家务既无法定性、也无法定量,每个家庭情况都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