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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韩长印:从分组到分段:重整程序中的小额债

 

作者:韩长印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责任编辑:季奎明

从分组到分段:

重整程序中的小额债权清偿机制研究

【内容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设立小额债权组以对重整计划草案单独进行表决。有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数据显示,小额债权单独分组优惠清偿的案件在数量上只有普通债权分段递减清偿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如何评价小额债权的单独分组优惠清偿,其是否违背债权平等原则,是否能够真正达到重整计划表决的效率目标,多数案件所采用的分段递减清偿是否违背破产法关于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的立法初衷,此等问题似未引起理论上的足够重视。本文主张,小额债权纳入普通债权分段递减清偿的做法较之于单独分组优惠清偿,既能更好地贯彻债权平等原则,又能有效提高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几率,未来立法应以普通债权的分段递减清偿来替代小额债权的分组优惠清偿。

【关键词】破产重整 小额债权 分组优惠清偿 分段递减清偿 债的平等性

(本文约18 000字)

破产程序具有概括强制执行的特征,凡归属于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决议事项,只需得到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多数表决即可,无须得到表决权人的一致同意。具体到重整程序中,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为方便重整计划在人数上获得顺利通过,立法允许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单独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实务中,法院在决定小额债权单独分组的同时,往往给予该表决组相对优厚的清偿。

不可否认,重整程序中不同的分组表决方式会给重整案件的处理结果带来重大影响。比如,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可能会考虑是否在分组之时将异议债权人加以隔离或者加以稀释,从而确保赞成者在表决组中占据多数。相应地,那些试图拖延或阻碍计划批准的债权人则会质疑为何某些债权被置于特定表决组之内,或者为何被排除在特定表决组之外。而这些债权人也可能将其破产债权进行分割或者策略性地购入破产债权,从而在一个甚至多个表决组中取得阻止重整计划获得通过的表决优势。概言之,重整程序中的债权分组及计划表决极易受到各种应对表决组分组方案的策略的干扰。

美国就有所谓的“格里蜥蜴式”分组问题。假设债务人的无担保供应商债权人为20人,债权总额为50万美元。某担保债权人的债权额为300万美元,而担保财产的价值仅为240万美元。根据美国《破产法》§506(a)(1)规定,该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分为两部分:以担保财产价值为限的担保债权(240万美元),以及作为无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60万美元)。如果该担保债权人的无担保债权部分(60万美元)与供应商的无担保债权置于同一组别,其就完全有能力阻止重整计划在该组获得通过。结果,依照破产法所要求的“至少有一个受调整的表决组别通过重整计划”的要件就无法获得满足,重整计划最终就无法通过。

近年来,我国破产重整实务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相对于将小额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区别对待而单独分组的做法,仅设一个普通债权组,并在组内根据债权额大小而分段递减式清偿的方案显得更为普遍和盛行。如何认识实务中两种并行做法的合法性,如何评价立法所规定的小额债权单独分组的实施效果,单独分组优惠清偿的做法是否违反债权平等原则,是否为实务中更多采用的普通债权分段递减清偿所替代,对此,理论上实有加以研究和澄清的必要。

一、重整程序中小额债权受偿的实务现状

(一)小额债权重整清偿的方式总览

所谓小额债权组,是指“债权类型属于普通债权,但以一定的、较小的债权数额为界限而划分的更为具体的、独立于普通债权组之外的债权表决组别”。我国重整实务中,小额债权的清偿模式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1.小额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在同一表决组内同比例受偿。比如,在众多普通债权中,甲、乙两个债权人分别享有100万、1000万经确认的债权额,重整计划并不对债权人进行所谓小额债权与大额债权的具体区分,而是将所有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均按固定比例清偿。假定受偿比例是3%,则甲、乙的受偿额分别为3万元和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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