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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闵法学民法典|《民法典》人格权编学习心得

 

原创 开卷有益的 上海闵行法院

文字来源颛桥法庭 施蕾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短短一句话,你我的社会生活规则却已变化良多。作为法院人,为了从自己做起,吃透用好这部新的社会生活根本法,上海闵行法院特别推出“我在闵法学民法典”特辑,邀请一线法官、法官助理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分享在学习《民法典》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供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外学习和交流。刊载内容仅为作者个人的学习观点,不代表本单位立场,特此说明。
当我们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需要作为奋斗目标时,我们对自身的关注就已经从“活着”变为了“生活”,我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吃饱穿暖,更加注重自己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显然,民法典作为新时代的“生活指南”,已经注意到了这个变化,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弥补了大陆法系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不足,用51个条文明示了9项权利的保护,同时通过“列举+兜底”式的立法技术,赋予了法律解释的空间,是本次民法典编纂中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该编将以往散落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等规范之中的人格权利规范进行了明示、扩展,较以往的立法变化明显,新增条款、内容较多,值得深入理解。
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1001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扩大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列举,明确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属于人格权,同时以确定外延的方式对990条第一款中列举之外的权利内容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自然人另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并与1001条衔接,使得以往难以归入明示人格权范围的权利(如生育权)能够纳入司法保护范围,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更加充分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第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但死者人格利益依法受到保护。人格权严格依附于民事主体而存在,系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基本自由、尊严,不能通过预先放弃、明示免责等方式进行处分,比如帮助自杀的行为不得因受助者预先明示放弃生命权而得以免除民事责任。虽人格权不得继承,但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仍依法予以保护,第994条较此前的司法解释对于可主张死者人格利益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享有该项请求权的第一顺序主体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若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去世,则其他近亲属方可作为第二顺序的请求权主体主张权利。此处“其他近亲属”范围可参照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多样,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种类。侵害人格权较侵害其他民事权利最显著的不同在于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持续的、精神上的损失,非纯金钱补偿所能填平。因此,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救济措施均旨在弥补侵害人格权的不利后果、纠正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使得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得以回复到完满的状态。因此,对于被侵权人以履行上述救济行为作为诉讼请求的,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例如,损害他人名誉权,该损害是持续的,他人可随时主张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会因为他人怠于主张权利而不再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