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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祛魅 l 法学中国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作者:林来梵

一、方法论的觉醒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日本法学界曾掀起一场有关法解释问题的著名争论。这场争论最初是由一位民法学家来栖三郎教授的观点触发的,然后其他各个学科的许多法学家卷入了论辩。

来栖三郎主要针对的是那种将法规范的客观认识等同于法解释、从而主张只存在一种客观的、唯一正确之解释的观点,认为这是概念法学的残渣,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权威主义的解释论。

那么,在法解释问题上应该如何呢?

来栖认为:尽管法解释存在一定的约束,但围绕同一个法条,完全可能存在复数的解释。主张某一个解释是正确的,仅仅意味着是从复数可能的解释中选择了其中的一个解释而已,必然暗含了解释者自身主观的价值判断、甚至政策方面上的判断,而非客观意义上的认识结论。为此,在法解释的争论涉及政治问题之时,则属于一种政治性的纷争,职是之故,就不能将解释的结果仅仅归结于法律本身,解释者也必须对自己的解释、即对自己作为主体判断的结果承担必要的政治责任。[ii]

来栖的这种观点,在某种意义上乃以曲折的理论形态折射了那个时代日本社会的倒影。彼时的日本,美国主导的盟军占领时期甫告结束,整个社会进入了从占领体制向安保体制的过渡时期:从极左冒险主义到极右的天皇制意识形态,各种新旧思想与行动一并登场,一个多元的自由社会陡然间扑面而来。这对法的思考与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正是基于这一点,来栖提出了法解释的实践性、法解释过程中价值体系的选择以及法律家的责任等问题,并迅速在法学界中引发了一场重大争论,被视为战后日本法学界最初的三大论战之一。[iii]

这次论战最终在意犹未尽的情况下结束,但之所以能成为跨学科领域的一场重要论战,还因为其涉及法学中的某种根本问题。这就是“法的科学”与“法的解释”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再往前迈一步说,此则法学思考中有关“实存”与“当为”的问题。[iv]

能够在法学思考中明确意识到这一问题的,笔者曾称其为“方法论上的觉醒”,[v]其实也可称之为“法学的祛魅”。

其实,早在这之前,日本宪法学界的部分学者已出现了方法论的觉醒。其最重要的标志是,宫泽俊义早就形成了将实存与当为截然分开的问题意识,提出了将宪法的“理论学说与解释学说”、又或“宪法的科学与宪法的解释”加以严格区分的“学说二分论”。在宫泽俊义的学术生涯中,先后有三篇论文专门论及这个问题,依次是:《法律中的科学与技术--又或法律中的存在与当为》(1925年)、《法律学中的“学说”--将其加以“公定”的意味》(1936年)、《所谓学说》(1964年),而其中最早的一篇,则是他刚刚成为东大法学院副教授之时的力作。[vi]

宫泽俊义在战后初期成为日本宪法学执牛耳者,也是一位在学术思想上早熟的学者。1925年,宫泽26岁,以未及而立之年即在《国家学会杂志》上发表了此文,提出了应该将“法律科学的方法”与“法律技术的方法”加以区分的观点。他从法律解释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区别开始论述,认为前者“绝非对实际存在的法律的发现,而是对应该存在的法律的发现,”为此涉及“价值判断”,属于“实践性当为的定立”。与此不同,法律社会学则属于一种“经验科学”,主要致力于对实际存在的法律现象的探究,“为理论上的认识服务”。至于法律社会学与法律解释学之间的关系,年轻的宫泽已认识到:二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绝对性的上下关系”。其中,前者为后者提供一定的基础,后者确保其得到运用,但对于“法律家”(包括学者或实务人员)而言,能够“提供自主的、独立的活动领域的,仅仅是技术”。[vii]

1930年至1932年,宫泽先后赴法、德两国留学。在德国期间,他受到凯尔森学说的影响,此后进一步发展了“学说二分论”。在他去世之后,弟子芦部信喜教授曾总结道:“宫泽宪法学最为基本的特征”就在于“严格区别科学与实践、认识与价值,并与此关联,认为法虽然是政治的孩子,但法学(法的科学)则应该独立于政治,从而将对象的政治性与方法的政治性加以严格区别的学问方法论”。[viii]

可以说,得益于宫泽学说思想的早慧,日本宪法学很早就完成了法学的祛魅。

二、祛魅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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