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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名胜古迹保护公益诉讼疑难点判断与处

 

自然遗迹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一部分,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是全人类共有的珍贵财富,珍惜、保护自然遗迹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自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突出办理了一大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为引导公众自觉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人民检察》杂志特遴选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名胜古迹保护公益诉讼案,邀请专家学者和检察官对有关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特邀嘉宾

江西财经大学生态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和平

江西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汪德庆

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韩学强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张某某、张某、毛某某三人相约前往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某、毛某某、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某某首先攀爬,毛某某、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某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某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某通过这种方式攀爬至巨蟒峰顶部。之后,毛某某、张某沿着张某某布好的绳索分别攀爬到巨蟒峰顶部。三人被发现后,被带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发现三行为人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共计26枚。事后,为加强对巨蟒峰的保护,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了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为此支付人民币51万余元。

2017年4月28日,受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委托,由四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就行为人攀爬巨蟒峰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研讨分析,并出具了《关于“4·15”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峰毁损情况的意见》。《意见》载明,行为人的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的损毁情况具体表现为:对该处世界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造成严重破坏;26个膨胀螺栓属于钢铁物质,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最细处,具有多组多向节理结构面,是岩柱体的脆弱段,已至少被钉入4个膨胀螺栓,加重了花岗岩柱体结构的脆弱性。

2018年5月3日,受上饶市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针对张某某等三人攀爬巨蟒峰时打入的26枚岩钉对巨蟒峰乃至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造成的损毁,进行价值评估后出具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报告》采用条件价值法对上述故意损毁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价值评估,认定该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案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即1190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损毁”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所谓损毁,是指损坏和毁灭,诸如捣毁、砸碎、拆除、挖掘、焚烧、炸毁等,该案中行为人对巨蟒峰的破坏没有达到“严重损毁”的程度,不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否达到“严重损毁”属于专业判断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巨蟒峰是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部分,对它的破坏不能等同于对一块普通石头的破坏。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巨蟒峰山体坍塌,但对其基本属性造成了严重破坏;打入的26枚岩钉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综上,可认为行为人对巨蟒峰的破坏达到了“严重损毁”的程度。

问题一:关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损毁”的认定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何定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的“损毁”?该案中,行为人对巨蟒峰的破坏是否达到了“严重损毁”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