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宪法论文_法学基本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再

 
文章目录

一、汉语法学核心话语设定历程的简要回顾

(一)外语法学对汉语法学核心话语选择的影响

    1. 受欧洲法学影响,以权利为法学基本研究对象。

    2. 大体上平行看待权利和义务的学科地位,以权利义务两者为核心范畴。

    3. 认为法律有不同本位之分,且近现代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不以义务为本位。

    4. 认为权力只是权利的具体存在形式,表现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权限等,因而不重视乃至忽视权力概念。

    5. 重视法律关系概念并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阐释法律关系。

(二)1949年前汉语法学的核心话语选择

    1. 受欧洲和日本双重影响,选定权利为法学基本研究对象。

    2. 以权利义务为法学核心范畴。

    3. 继受了日语法学的“法以权利为本位”的命题。

    4. 视权力(以及它的具体存在形式职权、权限等)为权利的构成部分。

    5. 沿用日语法学的法律关系的概念,仍将其解说为权利义务关系。

(三)汉语法学传统核心话语在当代的复兴

    1. 像20世纪上半叶一样,当代汉语法学仍然视权利为法学基本研究对象。

    2. 当代汉语法学仍守持着20世纪中叶前以权利义务为法学最基本范畴的传统,但有所发展。

    3. 重新提出了“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的命题,但结合当代中国实际做了新的补充性论述。

    4. 尽管“权力”在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当代法律制度中大约占半壁江山,但它在汉语法学中仍然受轻视乃至被忽视。

    5. 当代汉语法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接受和发展了20世纪上半叶汉语和日语法学将法律关系解

二、汉语法学传统核心话语与当代法律实践

三、汉语法学核心话语应然的选择依据和范围

四、结论

文章摘要:现代汉语法学的核心话语形成于20世纪前期,一百多年来并无明显变化。基本研究对象、核心概念设定与当代中国法律实践错位,是当今法学基础性研究要解决的首要课题。汉语法学应以权为基本研究对象,采用绝对方法形成以法权为核心的基本范畴体系。汉语法学基础理论应通过重置核心话语来获取现代性、本土性和对当代法律实践的适应性。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