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法史论文_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
文章目录
一、弁言:选题之缘起
二、“法教义学”,法学研究的内部视角
(一)何谓法学研究的内部视角?
(二)法(教义)学研究对象之内部视角
(三)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内部视角
三、“社科法学”,还是法学的外部视角?
(一)所谓“社科法学”者——法学研究的外部视角
(二)法学研究对象的外部视角
(三)法学研究方法的外部视角
第一,成本效益、需求供给方法。
第二,权利与权力分析方法。
第三,社会观察与实证方法。
四、“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一)“法教义学”,社会科学之外的学科?
(二)“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一对逻辑违规的概念
(三)与其“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不如法学的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
文章摘要:法学有两种观察或研究视角,即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简言之,前者是规范(制度)事实视角,后者是社会(事实)视角。因之,法学也可两分为内部视角的法学和外部视角的法学。前者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和纽带的制度事实为研究对象,以规范分析为基本方法,并强调规范中心和规范决定论;后者则以法律规范与其它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并运用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的方法作为观察和研究法律现象及运作规律的具体方法。它强调社会(事实)中心和社会决定论。法学(尤其法教义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一支,与社会科学之间是种属关系,因之,法教义学与所谓"社科法学"之间,在逻辑上不能以并列关系对待。与其说"法教义学与(和)社科法学",不如说内部视角的法学与(和)外部视角的法学。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3415/j.cnki.fxpl.2022.01.002
论文分类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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