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_《民法典》中准合同制度的历史演变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准合同分编的体系问题
二、准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及体系问题
(一)罗马法中的准合同概念
(二)一般合同概念的兴起与准合同概念的意思论转向
(三)意思论的准合同概念的体系问题
1.意思论的准合同概念的内在矛盾和抛弃
2.准合同的法定之债模式
三、作为法定之债的无因管理
(一)意思论视野下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构造及缺陷
1.真正的无因管理中的要约承诺模式
2.意思论的无因管理理论的缺陷及抛弃
(二)法定之债模式下《民法典》第984条的教义学意义
1.受益人追认的本质及对象
2.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委托合同条款的溯及适用
四、准合同理论视野下统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建构
(一)不当得利制度在准合同理论框架内的发展
1.罗马法中的各种财产返还之诉
2.继受时期财产返还之诉的统一化尝试
(二)准合同理论框架的扬弃
1.准合同理论框架外财产返还之诉的统一化尝试
2.统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失败与准合同理论的回归?
(三)《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与准合同制度
五、《民法典》中准合同制度设计的得失
(一)“准合同分编”的实用主义定位
(二)《民法典》“准合同分编”的体系效应
1.“准合同分编”在合同编内部的定位与衔接
2.无因管理部分第984条的解释论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统一化?
六、结论:兼论准合同概念的当代意义
文章摘要:准合同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准合同概念源于罗马法。随着合同一般概念的发展,准合同概念中的意思论要素被法学家们不断强调,其中,近代自然法学派尤其重视对准合同概念进行意思论的改造。然而,意思论的准合同处于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中间环节,已不再被当代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坚持。由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者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法思路,所以,我们应在法定之债模式下理解准合同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的准合同属性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984条中,即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值得商榷。准合同理论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构返还法体系和统一化或类型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方面,而非体现在对具体合同条款的准用中。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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