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教育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部门法的功能与实质标准
(一)为何划分部门法
(二)划分部门法的实质标准
三、狭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类型化特征
(一)类型化特征必须属于法律规范范畴
(二)类型化特征须着眼于教育法领域核心范畴
(三)类型化特征无须直接涵摄教育法领域的所有问题
(四)以狭义教育法律关系为核心构造教育法部门
四、经由核心教育法律关系构建教育法教义
(一)核心教育法律关系联结教育法领域
(二)突出教育法节点性问题
(三)发展教育法教义学
五、结语
文章摘要:教育法的独立性并非由部门法特征确认;相反,教育法的独立性确证了教育法能够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教育法的独立性是由教育法的类型化特征确定,该特征为狭义教育法律关系,属于教育法的核心范畴。在教育法不断发展的阶段,需要以狭义教育法律关系为中心,突出节点性问题研究,以狭义教育法律关系及其体现的教育价值辐射教育法节点性问题与细节性问题,进而构造教育法体系,形成教育法的规范秩序,稳定教育法的规范范围,进而确保教育法的独立性。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雷槟硕
论文DOI:10.16382/j.cnki.1000-5560.2021.10.009
论文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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