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行政处罚的概念构造 新
文章摘要:新《行政处罚法》第2条增设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条款。该条内含的“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惩戒”三项要素,应分别以“不利益性”“违法性”“报应性”加以归纳和解释。其中,“不利益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一要素。行政处罚的标的是“利益”而非“权利”。利益是价值中立的,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行政处罚的制裁对象并不必然是合法的。“违法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二要素。在“违法性”判断上,应奉行实质违法性立场。“违法性”决定了“面向合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同样具有“不利益性”的制裁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报应性”是行政处罚的第三要素。行政处罚主要是出于惩戒、打击和报复,而非恢复和预防,这是区分行政处罚与“责令限期改正”等行为不可或缺的标准。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11
上一篇:
法理、法史论文_论经验法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展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