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双语教学规律探索与课程选择
法学双语教学规律探索与课程选择陈礼旺(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摘要: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双语教学处于探索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不把握好一些基本问题,则学校、教师,特别是学生,会付出不应有的代价。而这些基本问题中的首要问题,无疑是课程选择问题。如果课程选择不当,就不能保证学生既学好知识,有效地获得专业英语思维能力和运用能力,也无从正确评价法学双语教学的实际意义和有效地积累双语教学的经验。因此,有必要将此问题作为首要问题加以考虑。依据多方面的标准进行筛选,合同法有理由成为法学双语教学试点的恰当课程。同时,依据合同法领域内的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成果进行专题教学应成为合同法双语教学的切入点。关键词:法学;双语教学;规律;课程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22(2010)01—0081—04教育部2001年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在2003年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一个“双语教学”座谈会上,专家们指出,高校开展“双语教学”可以得到三个层面的收获。最基本的收获是学科知识和能力的掌握;直接收获是外文专业词汇和外文水平的提高;更深层次的收获是引入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双语教学的开展情况已被作为高校的一项考评指标。显然,双语教学正得到教育部的支持和专家们的认同【11。基于这一要求,我国众多高校法学专业积极开展双语教学的试点。在实施过程中,既有大量经验的积累,也反映出不少的困难与困惑。确有加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规范的探索的必要。一、法学双语教学研究概述对法学双语教学的规律、规范的研究状况的考察必然要联系我国高校双语教学的一般研究进展。’从高等教育层面来看,双语教学在大学中已经逐步展开。一些著名大学从原版教材的引进到学科课程的设置,从师资的培训到教师的上岗教学,都为双语教学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上进人了“过渡型双语教学”阶段。条件好的学校在有的学科中已进入了“浸入型双语教学”阶段。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双语教学课程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和旅游学等学科。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学校既有综合性院校,也有专门性院校,还包括职业技术学院。一些高校已形成自己的实践纲要或已经着手建立本校的双语教学的规范体系。从双语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国外优秀教材的引进、教学计划实施落实和推进双语教学的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划与规范。关于法律双语教学,法学界的学者们概无例外地持肯定的态度。不仅如此,还普遍认为法律双语教学具有时代的紧迫性。具体研究和探讨的主要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对现有法律双语教学实践(包括一些高校进行的试点)存在的问题的总结。这些问题主要是收稿日期:2009—09—18作者简介:陈礼旺(1968一),男,湖北荆州人,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82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第16卷一些高校的管理层对法律双语教学的意义还存在认识不足的情况、管理不规范以及有些规范在科学性上存在缺陷、对双语教学教师积极性的调动不够、缺乏特殊的政策支持、师资匮乏和适用教材严重不足,等等。总的来说,这些问题可以按管理层面与教学层面、一线层面与后勤层面、教师层面与学生层面、主观层面与客观层面、政策层面与实施层面等为标准予以区分归类。(2)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解决思路与方法。比如,针对适合中国学生的教材的严重不足这一问题,有关学者就提出了多种思路。包括组织教师改编原版教材、中外专家一起合编教材、授课教师自主编写教材、使用中文教材采用英文授课,等等。(3)就提高和巩固法律双语教学效果,中国学者提出了众多设想。这些设想涉及到教学管理、教学实施与教学保障的各个方面。比如,有的学者强调为学生创造外语语言环境的重要性;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对不同学生实行不同的双语教学要求;有的主张法律双语教学要配置附加课时,提高学分;有学者主张应不断扩大法律双语教学的范围以巩固双语教学的成果;还有一些学者强调领导重视与特殊的政策支持对法律双语教学成败有决定意义。(4)目前一些高校所开设的法律双语教学课程多为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也有一些高校选择其它课程作为法律双语教学试点课程。比如环境法,等等。有英语授课能力的任课教师所代的专业课往往被作为双语教学的试点课程。还谈不上在科学分析基础上选择双语教学试点课程。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目前法律双语教学的探讨和操作还处于经验层面,缺乏有深度的理论思考以及精心的规划。i:LT!N,法律双语教学课程开设次序,一般学校都未认真思考;又比如,对于法律双语教学可能产生的成本,教学管理层还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因而,在实施中,表现出热情压倒理性的情况。法律双语教学的发展趋势必然是在经历一段经验总结与反思后,向着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不能期望法学课程双语教学在短期内出现一个众望所归的标准模式。在这个阶段,如果不把握住一些基本问题,则学校、教师,特别是学生都可能为此付出有讳初衷的代价。进而,挫伤各方面的积极性并延误法学双语教学的成熟进程。而这些基本问题的首要问题,无疑是课程选择问题。如果课程选择不当,又如何保证学生既学好知识,又有效地获得专业英语思维能力和运用能力的培养呢?又如何能正确评价法学双语教学的实际意义呢?又如何有效地积累双语教学的经验?只有选择了适当的课程,才能形成一个向着初衷(预期目标)的合理的思想与实践平台。其他一切问题的解决才会有所依托。课程选择因而也就成为法学课程双语教学试点的首要问题和突破口。二、法学双语教学课程选择目前,我国多数高校确定法学双语教学课程往往是根据任课老师的英语水平来选择。英语水平较好的老师授什么课,就以什么课开展双语教学,造成开设的双语教学的课程各不相同,可谓门类众多。“目前全国各大高等学校在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设置方面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很不统一。从目前情况来看,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包括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WTO制度等。选择这些课程进行双语教学,主要考虑的是其国际性。但作为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除考虑其国际性外,还应结合课程本身的特点来确定。双语课程既涉及法学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外语要求。对教师与学生而言,都有较大的难度j这样一来,课程设置就显得非常重要。双语教学课程的理论性不应太强,否则无论教师用英文讲解,还是学生通过英文理解专业知识,都会构成很大障碍。有些重点难点常会出现教师讲不了,学生听不懂的情形。正如某些教师指出的那样,对某些法学课程进行双语教学,得不偿失,学生不仅专业知识没学到,英语水平也没有提高”[2】。因此,须对法学双语教学试点突破口选择有所意识和思考。从不同的课程人手,双语教学的效果是不相同的。这是由于不同课程的内容、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逻辑方面的位置和相关学科的国际化程度等等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开展法律双语教学试点选择课程的依据是什么?法学课程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和知识依赖。开展法律双语教学试点选择课程首先要排除那些对其它课程知识依赖程度高的课程。比如,国际商法这一课程,就必须要求学生具有民法、合同第1期陈礼旺-法学双语教学研究概况与突破口选择83法、商法、国际私法、仲裁法、诉讼法等学科的知识。又如环境法就需要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这样一些课程的内容作为知识基础。这样,要开展法学双语教学,在国际商法一科教学中,就必须向学生介绍大量的各科英文术语。同时,要运用学生一时难以掌握的术语去解释一些相对尖端的问题。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信息的传递和接受都困难重重。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学生因为没有一个英语环境,英语的学养与实际能力不能令人乐观。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教师群体内。因而,在法学双语教学试点中,应勇于放弃这样一些课程。基于同样的理由,作为试点课程,那些体系宏大分支众多的课程也不应作为首选课程。比如说民法学、商法学,等等。综合现有研究与实践经验,法律双语教学选课的依据至少包含以下几点。(1)所选课程体系应相对简单,内容相对集中。(2)既非基础理论课又非理论难度较大的课程。(3)有一定的理论性,同时也有较强的实践性。(4)强调学生对该部分的知识有一定的理性认识,同时又有一定的感性认识。(5)所选择的课程应该在国际上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国际统一性便于找到或者说加入共同的或一致的语言系统。无视各国术语大相径廷的现实,那只会使我们的教学困难重重,在学生的脑子里也会产生极度的混乱。西方法律传统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我国师生一般学习的是英语,但从法系传统上讲,我国则属大陆法系,如果不依托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术语系统乃至语言系统,那我们难免自以为是地用英语去表达大陆法系的概念,这一可能性更显示出具有国际统一实体法背景的课程对法学双语教学试点的独特意义。(6)课程应当具有较为强烈的涉外应用价值。如果一个课程不具有这样的特点,显然也不适合作为法学双语教学的试点课程。“应该看到,《意见》提出的法律外语教学和双语教学,并不是面向所有的部门法,而是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现实在相关法学学科中进行外语教学与双语教学建设。通过双语教学使学生在习得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英语能力。这个指导思想为双语课程的开展提供了依据,为双语教学设定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培养目标,即顺应时代的需要,培养具有一定双语能力的法律复合型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31合同法可作为法学双语教学试点课程较理想的选择。因为,合同法在我国一般讲授总则部分,处理的主题比较单一,内容显得集中,加之学生都具有一定的合同经验。它既不象民法那样基础,又不象商法或国际法课程那样高端。同时,在合同法领域国际统一法运动成就斐然,形成了成熟的法律文本、统一的术语和规则。因而,合同法是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试点的恰当课程。目前,有些学校在法学双语教学实践中,以双语教学来开展新课的讲授,其知识传授的效果并不好,这一方面要引起高度注意。因为,这是跟选课相关的问题。即使决定将合同法作为开展双语教学的课程,也不应该将它作为一门新课来向学生讲授。因为,一个班上的同学英语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即使最好的学生也无法保证在英文授课中能获得象中文授课一样的知识收获。因此,在开展合同法双语教学时应当精心选择授课内容。即不能把合同法作为新课以双语教学的方式讲授,也不应该以英语的方式来重复学生已学过的合同法内容,恰当的选择是在学生已经按中文授课方式学习了合同法课程知识后,开展带专题性的双语教学。具体来讲,以国际统一法运动的最重要的成果作为讲授内容较为适宜。比如说,讲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样,既能避免学生的知识学习效果下滑,又能保证学生在知识上确有收获;同时,学生专业英文能力除获得一般锻炼外,还能够确保掌握准确的术语,规范的表达。三、结语一、:口 p口通过合同法专题课程双语教学的实施,可期待学生有以下收获。(1)初步建立起对法律英语专业思维的感知。(2)积累一些专业问题的英文表达法,掌握比较系统的术语体系。(3)提升专业英语听说读写能力。(4)拓展学生在合同法领域的国际视野,为今后学生的留学或从事涉外实务打下语言与知识基础。对于教师所能期待的收获包括。(1)提高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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