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祖述古今汇通中外评易闻晓中国诗法学

 

在古今中外的文艺理论研究领域,诗学长久占据着显学之位,缘其发端较早,阐研细微,不管是中国诠释诗经之《毛诗序》,抑或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之《诗学》,都以“诗”为核心论域,故各国文论体系之重心,开端无不在于诗学之阐发,其中诗法又常居于诗学研究之枢机。

作诗是否有法?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譬如,中国古诗中,《诗经》之四言,楚辞之骚体,律诗绝句之奇偶对仗,平仄四声之遵守,皆有规律和法度;西方之诗,古希腊荷马史诗之“六音步长短短格律”(亦称史诗格或英雄格),中世纪宗教诗之“双声头韵体”,文艺复兴十四行诗之行数严苛及“抑扬格”、但丁“三行连锁押韵法”等,也属作诗之法度。可见,韵律之兴,奇偶押韵之制,言词句法调遣之规,格律用典之讲求等,皆为世界诗坛所宗,具有通约性。

就中国古典诗学而言,更因中国历代诗法文献丰赡,尤为历代学者所重,故与其相关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研究成果汗牛充栋。如范况的《中国诗学通论》、朱光潜的《诗论》、钱钟书的《谈艺录》、刘若愚的《中国诗学》、叶维廉的《中国诗学》、霍松林的《中国诗论史》、蔡镇楚的《中国诗话史》和《诗话学》、陈良运的《中国诗学批评史》和《中国诗学体系论》等著述即为学界代表,其对中国诗歌的诸领域给予广泛深透的研究。因此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诗学范畴、理论阐发等已经深入到文化、哲学等深层内核,可供继续探求的空间已很狭窄,而且经过多年的探讨,很多观点即便偶有争论和商榷,但大多看法也已渐趋一致,故重大学术论争很难出现,偶有新见,当属不易,亦可视为诗学研究之重要收获。

一、内容编排及体系形构

易闻晓教授新著作《中国诗法学》(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以下简称《诗法学》,引文凡出自该著者均只标注页码)是继《中国古代诗法纲要》(齐鲁书社2005年版)、《中国诗句法论》(齐鲁书社2006年版)等书之后的又一诗法力作。全书除绪论和结尾,分计“体用圆融的诗法统摄”“汉字的诗性”“形式与体律”“三、四、六言体”“五、七言体”“句法中心的诗法体系”“典雅标格的历史空间”“表现手法的诗学史”等八章赓续而成。由上述内容编排即可看出,著者想要以“诗法”这一基本命题精心构筑立论框架和逻辑体系,且每一章都对本章所指涉的诗法论域、以及前人的相关著述作了详备阐释,下属节次又对每章标题形成内部支撑,将中国古代诗法作为重要的诗学现象来给予全面、系统、详实而周密的深层次论证,理论与实践并重,宏观与微观互补,颇具匠心。

第一章“体用圆融的诗法统摄”旨在探讨诗之本源,立足诗法体用之维,视野不仅仅局限在诗学层面上,而是从宗教、文化、哲学的高度去审辨中国诗学的生成与发展历程,尤其引入西方哲学本体论的理论进行比对阐释,以之作为构建中国诗学本体的域外参照。尤其是从儒道释对中国诗论和诗法的影响切入,得出“诗之本,推原于情、心、气而究归之于道”(25页)之诗学评断。本章溯源探幽,重点论述释家思维对中国古典诗法的影响,而佛教和中国文学之关系,历来是中国文论和比较诗学研究的重镇,晚清民国的学术大家们,诸如梁启超、王国维等人,都有所论涉,但将儒释道思想结合起来研讨中国诗法之本体的并不多见,故本书在这一点上颇具思辨的力度和深度。

第二章“汉字的诗性”探讨汉字适合作诗的整体特征。从语音、字形、表意等方面入手论述汉字特有的诗性。古典诗歌的媒介是汉字,华裔学者刘若愚曾指出,相对于拼音文字,“中文是更适于写诗的语言”(1)[美]刘若愚:《中国诗学》,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13页。,而这正是汉字本身的诗性所决定的。著者敏锐发现诗歌语言的重要性,由此展开跨越性的比较研究,尤其是德里达的解构语音中心主义思想,深刻影响了20世纪后现代主义文学批评,著者将中国汉字的诗性置于中西方语言及其言说系统中加以比对,从“道”与“罗格斯”入手,分析表音文字和表意文字在诗学表达层面的优劣,从而证明汉字更适合作诗、更能体现诗歌的哲理韵味,也就回答了为什么中国文学以诗为文坛正宗之问题。作者有意识地将比较诗学的视野引入诗法研究领域,在凸显中国汉字诗性特质的同时,又体现出对异质文化的理解和尊重。汉字的字法、句法形成诗法的属对、用事、脱化、声律、用韵等,是汉语或汉字特性的巧妙运用。文学是语言的艺术,诗歌更依赖言词和句法的整合和调遣,而一般诗学研究者往往忽略了这种内在的联系,尤其不愿进行语言的诗性分析,也就难于向诗学研究的内层深掘,《诗法学》可谓是对这方面研究缺失的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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