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研究

 

预防犯罪、对罪犯予以思想矫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社区矫正,与我国学界和实务中长期主张的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不同的是,[1]我国《社区矫正法》第1条明确将社区矫正工作定位为“刑事执行”制度,该制度遵循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益发重要的作用,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主的社会力量在其中发挥着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学生特别是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在构建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方面潜力巨大。

一、志愿者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之一

我国大陆地区通常将源于欧洲的志愿者“volunteer”解释为志愿者,我国香港、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义工或志工,国内较为常用的解释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是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2]志愿者队伍是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一)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最早始于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的试点工作,后逐渐推广至全国并纳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总结汲取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得失成败的基础之上,我国制定《社区矫正法》就社区矫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据该法第10条至第13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主要为:1.社会工作者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3.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家庭成员4.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5.企事业单位6.社会组织7.志愿者。

(二)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及途径

1.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法》实施前,我国各省份大多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进行探索和创新,不同地区模式不同,如以阳光中途之家为代表的北京模式、以新航社工服务组织为代表的上海模式等,这些模式各有特色。依据《社区矫正法》,矫正中司法行政机关掌控主要导向,社会力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相关工作委托基层司法所承担。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由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履行;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由矫正小组分别制定、落实富有个性化、针对化特点的矫正方案,矫正小组人员包括志愿者在内。志愿者在引导下采取进行法治与道德教育、心理疏导、就业技能指导与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者给予必要的教育帮扶。

2.途径。《社区矫正法》明确由矫正机构购买服务或通过以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展开教育帮扶,基层群众性组织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参加教育帮扶。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现实意义

(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提升法律职业素养的有力举措

作为重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活动群体的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在社区矫正不同阶段,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以“志愿者”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本身就是一种法学教育,这种更直观、更真实的“课堂之外的教学活动”,极大地激发学习热情和社会责任心,预防犯罪发生,正人先正己,矫正者自身树立正确“三观”的过程中自己的法律职业素养也得到了升华。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建设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新探索

法学教学的重点就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院校法学教学均设置实践环节,规定课时,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则突出强调以行业特色为导向,在不同时期内运用法学教学中常规实践手段间断地实施实践教学。与此截然不同的是,社区矫正工作用时较长且呈持续性态势,利于学生深刻领悟法律要义,培养职业认同感。“警察”这一职业特性决定了公安院校实习工作大多局限在公安部门,就法学学生而言在实习中刑事法部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应用较多,其他部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应用方面相对欠缺。社区矫正工作公、检、法、司各机关及其他部门、组织协同合作的模式必然会在各类法律知识的综合学习应用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社区矫正工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3]公安院校因“行业特色”造就学生防控、处理紧急情况方面的能力优于一般学生,也是以参加社区矫正方式进行实践教学的有利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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