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

权利的医学分析

 

西方最古老的大学是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其最早的三个专业就是神学(或哲学)、医学和法学。之所以如此,绝非偶然,一定有其深刻的道理。

一、法学与医学的共性

法学与医学具有许多共性:

1.两者均以人为本。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关系到人的生命、权利和自由。除了自然死亡、意外死亡之外,唯一能够剥夺人的生命的就是法律。法律应不应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怎样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都需要严肃而认真地研究对待,因而就需要法学。这正如沈家本所言:“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世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①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而医学,以人的生命健康为对象,直接关切人的生命健康,无论是诊治、用药还是手术,均无不人命关天,可以说,在所有的学科或学问中,没有哪种学科或学问比医学更关切人的根本了,所以医学更应以人为本。古希腊哲学家希波克拉底说:“对于一个医生来说,了解一个患者,比了解一个患者患什么病更重要。”医学是救死扶伤之学,它只有以人为本,才能生命健康至上,以保障人的生命健康为唯一目的。所以古人云:“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达理,不可任也;非廉洁淳厚,不可信也。”②(晋)杨泉:《论医》位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旁边的以色列医院,其门前招牌上醒目地写着“Human First”(“人是第一位的”或“以人为本”)。就此而言,法学、医学都是生命之学、性命之学,以人为本是其共同的根基。

2.两者都是“仁学”。对于法律,我国古人早就指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①《管子·七法》。“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②《管子·明法解》。“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③《管子·七臣七主》。淮南子云:“法者,天下之度量,人主之准绳也。”④《淮南子·主术训》。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⑤《商君书·修权》。等等。所有这些,均旨在表明,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矩,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准则。那么,法律怎样才能规范好人的行为、调整好社会关系、化解好社会矛盾呢?这取决于许多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要“仁”。何谓“仁”?孔孟有过许多解说。如“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⑥《论语·颜渊》。“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⑦《论语·雍也》。“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⑧《论语·卫灵公》。“恭、宽、信、敏、惠”,“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也。”⑨《论语·阳货》。“仁者,爱人。”⑩《孟子·尽心下》。等等。不难看出,“仁”可谓是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最恰当的指导思想和实践原则。法律只有以仁为本,如此之“仁”,才能规范好人的行为、调整好社会关系、化解好社会矛盾。可以说法律仁,天下无不仁;法律不仁,天下无仁可言。所以法律最重要的品质是“仁”。这与西方古代先哲对法律的认识是高度契合的。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公平之术”,乌尔比安认为法律乃“善事与公正的艺术”,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规定法是“关于正与不正的学问”,等等,所有这些,也旨在说明法律是一种“仁术”。到了近现代,法律以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为其根本价值,尽管其中没有提到“仁”字,但它们并没有否定“仁”,而是对“仁”的具化、演绎和新解,是对“仁”的更好实施和实现。医学自古被称为“仁术”。“仁术”,最早源自孟子:“无伤也,是乃仁术。”?《孟子·梁惠王上》。《续资治通鉴?宋哲宗元祐元年》:“陛下仁孝发於于天性,每行见昆虫蝼蚁,辄违而过之,且敕左右勿践履,此亦仁术也。”?《续资治通鉴·宋哲宗元祐元年》。“仁术”是不伤害生命、珍惜生命、挽救生命。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一书中所言:“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孙氏认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古时许多医学书均名“仁术”,如明张浩著《仁术便览》、清王士雄著《仁术志》等等。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医者,慈悲为怀、救死扶伤也,爱惜生命、见死即救、无伤扶伤是医者之最高境界。所以,医者乃仁爱仁心仁德仁术也。